(2008)龙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08-05-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孔令业与项建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业,项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龙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孔令业,经商。被执行人项建武。申请执行人孔令业与被执行人项建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龙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项建武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银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之存款。申请人自愿要求延期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1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孔令业发现被执行人项建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 伦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崇林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龙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孔令业,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沙城街199号。被执行人项建武,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大郎桥村。申请执行人孔令业与被执行人项建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龙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项建武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银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之存款。申请人自愿要求延期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1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孔令业发现被执行人项建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伦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崇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