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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08-05-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夏华君与唐建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华君,唐建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553号原告夏华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东平、蔡炎炯。被告唐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华君诉被告唐建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王立森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