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08-05-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夏华君与唐建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华君,唐建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553号原告夏华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东平、蔡炎炯。被告唐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华君诉被告唐建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王立森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