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08-05-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苗根与王后生、王吉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苗根,王后生,王吉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453号原告:王苗根。委托代理人:刘钢涛,男。被告:王后生。委托代理人:张英,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吉生。委托代理人:王国仁。本院审理原告王苗根诉被告王后生、王吉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苗根于200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苗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