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一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08-05-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苗根与王后生、王吉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苗根,王后生,王吉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453号原告:王苗根。委托代理人:刘钢涛,男。被告:王后生。委托代理人:张英,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吉生。委托代理人:王国仁。本院审理原告王苗根诉被告王后生、王吉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苗根于200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苗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