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321号
裁判日期: 2008-05-2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321号原告武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张轶军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明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