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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321号

裁判日期: 2008-05-2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321号原告武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张轶军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明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