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08-05-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卫国与叶技峰、杨媚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国,叶技峰,杨媚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022号原告陈卫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庆浩。被告叶技峰。被告杨媚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国诉被告叶技峰、杨媚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国于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媚钰、叶技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国撤回对被告杨媚钰、叶技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07元,依法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