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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08-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彩萍与薛宁贤、孙恩计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528号王彩萍与薛宁贤、孙恩计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长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彩萍于2008年4月30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案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长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潇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