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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08-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兰树梅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兰树梅;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207号原告兰树梅,女,1953年7月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邹博良,男,1952年4月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高新大厦**。法定代表人戴皓,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兰树梅诉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树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75元。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