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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08-05-2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雪清与杨岳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清,杨岳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张雪清,、住址:嘉善县洪溪镇塘东村灰扒溇**号。被告:杨岳根。本院于2008年1月31日受理原告张雪清与被告杨岳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雪清于200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岳根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张雪清撤回对被告杨岳根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雪清撤回对被告杨岳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范爱民审判员  洪 亮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俞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