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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08-05-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甲与被告董乙、董丙、董丁、董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甲,董乙,董丙,董丁,董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1121号 原告董甲,男。 被告董乙,男。 被告董丙,女。 被告董丁,女。 被告董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甲与被告董乙、董丙、董丁、董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四被告已给付赡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甲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