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08-05-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甲与被告董乙、董丙、董丁、董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甲,董乙,董丙,董丁,董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1121号 原告董甲,男。 被告董乙,男。 被告董丙,女。 被告董丁,女。 被告董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甲与被告董乙、董丙、董丁、董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四被告已给付赡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甲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