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08-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叶小谋与徐小焕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82号原告叶小谋与被告徐小焕财产分割一案,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叶小谋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小焕长期在外不归,现住地址不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长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