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08-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郊十里铺酒十路2号。法定代表人许明军,董事长。被告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盼盼。被告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航天大厦13楼。负责人吴东良。本案在审理原告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账户存款957989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及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957989元,或查封该公司价值957989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