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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麟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08-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马红娟与刘斌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70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亲友做工作,夫妻关系已和好,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乖秀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保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