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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二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08-05-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浙江明峰水泥有限公司与兆山新星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兆山新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明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二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兆山新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喜。委托代理人:夏伟。委托代理人:陈胜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明峰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瑶法。委托代理人:李乐敏。上诉人兆山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明峰水泥有限公司其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兆山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兆山新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兆山新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284元,减半收取23142元,由上诉人兆山新星集团有限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少春代理审判员  包如源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