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08-05-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沈阿朵与项国良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阿朵,项国良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393号原告:沈阿朵。委托代理人:项各云,系原告丈夫。被告:项国良,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阿朵诉被告项国良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阿朵于200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阿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阿朵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