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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08-05-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沈阿朵与项国良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阿朵,项国良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393号原告:沈阿朵。委托代理人:项各云,系原告丈夫。被告:项国良,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阿朵诉被告项国良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阿朵于200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阿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阿朵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