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08-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俊与翟志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翟志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张俊,女,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被告翟志惠,女,汉族,1948年1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与被告翟志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于2008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25元。审 判 长 袁焕香审 判 员 胡立冰代理审判员 雷 霆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少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