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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08-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俊与翟志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翟志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张俊,女,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被告翟志惠,女,汉族,1948年1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与被告翟志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于2008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25元。审 判 长  袁焕香审 判 员  胡立冰代理审判员  雷 霆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少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