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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泰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8-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汪益明与陈成敏、赖细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益明,陈成敏,赖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汪益明。被执行人陈成敏。被执行人赖细英。申请执行人汪益明与被执行人陈成敏、赖细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15日作出(2005)泰雅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益明于200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08年1月2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2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成敏、赖细英常年外出,经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多次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成敏、赖细英目前的确切下落,经向银行、土地、房管、交通部门查询,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08年5月28日,被执行人陈成敏、赖细英尚欠申请执行人汪益明欠款本金20000元。以上事实有泰顺县人民法院(2005)泰雅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查询回执等为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成敏、赖细英外出下落不明,到目前为止尚未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确实无法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况,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泰执字第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超发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