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松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08-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迎春诉徐传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松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徐迎春,男,1953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传付,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徐迎春诉徐传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的(2007)松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迎春据此于200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年外出,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08年5月26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传付之妻朱兰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宿松支行有银行存款10000元(已发还);2009年1月2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徐迎春同意终结本院(2007)松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7)松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星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