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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麟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8-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胜民与陈文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14-2号申请人陈某甲,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陈某乙,男,汉族,干部。本院在执行陈某甲与陈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9月10日以(2007)麟执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07)麟执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六行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加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8510元及利息4490元,已执行标的118510元及利息449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