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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08-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翟仁广与被告邓承、邓晶、王建辉、成都成仁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仁广,邓承,邓晶,王建辉,成都成仁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533号原告翟仁广。委托代理人杨强。被告邓承。委托代理人秦岭,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晶。委托代理人李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辉。委托代理人杨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成仁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承。案由:其他股东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仁广诉被告邓承、邓晶、王建辉、成都成仁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仁广于200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仁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仁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翟仁广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春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人民陪审员  何 军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