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民一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08-05-2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阜阳市京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甑德增、青县鑫运达汽车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京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甑德增,青县鑫运达汽车运输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992号原告:阜阳市京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颖东区阜涡路72号。法定代表人:张步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玉芳,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甑德增。被告:青县鑫运达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青县104国道柳河屯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刘金玉,该运输队负责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严红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阜阳市京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甑德增、青县鑫运达汽车运输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沃国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甑德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县鑫运达汽车运输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7年12月17日6时47分冷振举驾驶原告所有的皖K×××××(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途径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方向131KM+300M处与陈德亮驾驶冀J×××××号重型厢式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冷志高死亡,冷振举受伤,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原告驾驶员冷振举负事故主要责任,陈德亮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损费60730元、施救费1750元、拖车费1050元、通行费730元,计6246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000元,余额62260元,由被告甑德增承担40%即24904元。被告甑德增答辩称:对责任认定及原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比例承担太高。被告青县鑫运达汽车运输队书面答辩称:冀J×××××车辆挂靠于我车队,故我车队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由车主承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书面答辩称:本公司在第三者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根据原告主张只能承担30%,不承担其他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7日6时47分原告阜阳市京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冷振举驾驶皖K×××××(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后乘坐死者冷志高)途径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方向131KM+300M处,与被告甑德增雇佣驾驶员陈德亮驾驶冀J×××××车追尾相撞,造成乘员冷志高当场死亡及冷振举受伤,原告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嘉兴支队责任认定,原告驾驶员冷振举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甑德增雇佣驾驶员陈德亮负事故次要责任,冷志高无事故责任。另据查明,冀J×××××重型厢式货车属被告甑德增所有,陈德亮系甑德增雇佣驾驶员,该车挂靠于青县鑫运达汽车运输队、并投保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经本院审查核定如下:车损费60730元、施救费1750元、拖车费1050元、通行费730元,合计6426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报损单、发票及庭审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根据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嘉兴支队责任认定,原告驾驶员冷振举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甑德增雇佣驾驶员陈德亮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冷志高无事故责任。被告青县鑫运达汽车运输队作为肇事车辆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投保单位,应在第三者强制险中先行赔付,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40%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青县鑫运达汽车运输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享受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阜阳市京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计6426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强制险中先行赔付2000元,余款62260元,由被告甑德增承担30%,即18678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青县鑫运达汽车运输队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6.50元,原告负担86.50元,被告甑德增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沃国定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洁琼附页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50-399901040001370,开户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