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雁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08-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路街道办事处双水磨村第四村民小组与刘美玲、刘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路街道办事处双水磨村第四村民小组,刘美玲,刘卓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18号原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路街道办事处双水磨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路街道办事处双水磨村。法定代表人王广学,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文顺民,男,195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白文军,男,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美玲,女,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黄继伟,男,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卓,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黄继伟,男,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路街道办事处双水磨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被告刘美玲、刘卓分配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路街道办事处双水磨村第四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雷 霆代理审判员 葛 峰代理审判员 康晓钟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