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08-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磊磊、李应超等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磊,李应超,何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绍刑初字第375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磊磊。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2月25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为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止),现在绍兴县看守所服刑。被告人李应超。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2月25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为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止),现在绍兴县看守所服刑。被告人何��。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8)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磊磊、李应超、何某犯抢夺罪,于2008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磊磊、李应超、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中旬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李磊磊、李应超、何某伙同他人经事先合谋,驾车窜至绍兴县钱清镇秦望村,乘人不备,抢得张友亮所开小店内的2台豹王牌老虎机,机内有现金500元。经鉴定,涉案老虎机价值1,080元。2008年1月18日,绍兴县公安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磊磊、李应超、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张友亮陈述,于海孬证言,作案地点照片,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刑初字第100号、本院(2007)绍刑初字第848号刑事判决书,绍兴县看守所绍看释字(2008)043号刑满释放证明书,绍县价鉴字(2008)1-04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磊磊、李应超、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磊磊、李应超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尚有抢夺罪没有判决,应将前罪判决与涉案的抢夺罪判决并罚。对被告人李磊磊、李应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磊磊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应超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何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二○○八年七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伟良审判员 鲁志杰审判员 杨 林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