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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08-05-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平国民与虞水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国民,虞水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08)绍民二初字第1011号原告平国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长荣。被告虞水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国民诉被告虞水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国民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虞水鑫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国民撤回对被告虞水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