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08-05-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平国民与虞水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国民,虞水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08)绍民二初字第1011号原告平国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长荣。被告虞水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国民诉被告虞水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国民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虞水鑫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国民撤回对被告虞水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