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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08-05-2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傅某与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善民一初字第1112号 原告:傅某。 委托代理人:范建富,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查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傅某承担。 审判员 庄 育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顾妍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