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08-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东河与被告徐巧云、董伟、李家兰腾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河,徐巧云,董伟,李家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徐东河,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仲辉,西安市新城区农村经济工作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巧云,女,1960年元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电力学校招待所职工。被告董伟,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中华公司职工,系被告徐巧云之子。被告李家兰,女,192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系原告徐东河,被告徐巧云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河与被告徐巧云、董伟、李家兰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东河于200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东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河撤回起诉。诉讼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徐东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