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08-05-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博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绍兴曼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博贸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曼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058号原告绍兴县博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勇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利锋。被告绍兴曼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博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曼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县博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博贸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博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元,依法减半收取1,540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合计2,7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