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兰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8-05-2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会祥与赵桂东、赵文乾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祥,赵桂东,赵文乾,郑金坤,王昌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兰商初字第142号原告王会祥(反诉被告),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世祯,临沂兰山砚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桂东(反诉原告),成年,个体工商户。被告赵文乾(反诉原告),成年,个体工商户。被告郑金坤(反诉原告),成年,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昌盛(反诉原告),成年,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祥(反诉被告)诉被告赵桂东、赵文乾、郑金坤、王昌盛(反诉原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反诉原告赵桂东、赵文乾、郑金坤、王昌盛未按本院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于反诉原告赵桂东、赵文乾、郑金坤、王昌盛的反诉请求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反诉原告赵桂东、赵文乾、郑金坤、王昌盛负担。审判长 刘洪展审判员 路东昌审判员 马 勇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荣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