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08-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施世红与被告段美娟投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世红,段美娟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新民初字第210号原告施世红,女,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西电公司变压器厂职工。被告段美娟,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施世红与被告段美娟投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世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美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世红诉称,2004年与被告相识,被告说炒外汇可以赢利,当年7、8月交给被告2000元,到年底陆续交给被告共2万元让其帮忙炒外汇,并签订合同。2005年1月被告收回原合同,双方续签合同,3月后被告要求追加资金,原告又交给被告5万元,到7、8月份又交给被告6万元。前期被告一直没有打条子。被告迄今为止,只要求原告投资,从未支付收益。后原告多次催要,2006年7月被告给了原告2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润,被告一直推托,因原告催要得紧,被告补打收条一张,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1万元投资款。被告段美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相识,被告告知原告炒外汇可以赢利,当年7、8月原告交给被告2000元,到年底陆续交给被告共2万元让其帮忙炒外汇赢利,并签订合同。2005年1月双方续签合同由被告将原合同收回,2005年3月,被告要求追加资金,原告交给被告5万元,到7、8月份再次交给被告6万元。2006年7月双方续签合同,被告将原合同收回并退给原告2万元,合同约定:1、乙方(施世红)把钱交给甲方(段美娟)做外汇投资,因为乙方不想承担外汇的风险,乙方交给甲方叁拾万元做投资。2、如果乙方一年后的对应日取成本或利息,甲方必须付给乙方成本的30%的利息合计拾万元整。……等相关内容。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投资款并支付收益,被告未退款同时补打收条一张:“今收到施世红外汇投资款拾壹万元整(11万元)”。至今被告未退还原告11万元投资款,故原告诉至我院。以上事实,有收条、外汇投资合同、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收取原告投资款,原告持有被告所打收条,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资款,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段美娟退还原告施世红投资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1元,由被告段美娟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随上述款项同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 东代理审判员 张建文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焦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