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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平民一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08-05-23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官宝忠与李秀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宝忠,李秀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平民一初字第987号原告官宝忠,男,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邓俊英,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红,女,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官宝忠与被告李秀红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满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宝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邓俊英、被告李秀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官宝忠诉称,原告任平度市崔召镇沙岭村保管期间,村委出资购买农资,安排被告负责出售,2000年停止经营。尚余7697.30元的农资款被告没有向村委交接,于2000年11月17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支。2004年11月份,原告向村委交接时,该笔债权转移到原告名下,2003年1月29日,被告又出具了欠条一支,载明欠款500元。上述两笔欠款共计8197.3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8197.30元。被告李秀红辩称,欠条上的7697.30元是亏损数额,我当时任实物保管,原告任现金保管,为了对账,我向其出具了欠条。经审理查明,原告官宝忠于1996年至2004年任平度市崔召镇沙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岭村委)现金保管,被告李秀红于1997年至2004年任沙岭村委计生主任兼实物保管。1998年该村委经营农资,被告负责销售。后停止经营,被告向原告交接,于2000年11月1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支,载明:“今欠到官宝忠农药款7697.30元”,2003年1月29日,被告又为原告出具了房屋租赁费的欠条一支,载明“今欠到官宝忠现金500元”,对该欠条,被告予以认可并同意给付。后原告向沙岭村委交接,出具了8497.30元的欠条一支。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两支、村委证明、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进行物资交接时,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的欠条的行为,是对债务的认可,原告向沙岭村委出具欠条并经该村委同意其可以向被告索要,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对该欠款应当给付。被告辩称7697.30元系亏损,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秀红给付原告官宝忠人民币8197.3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由被告李秀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满文杰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