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08-05-2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浙江开倜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凯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开倜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永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4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开倜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学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永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均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钓锋。上诉人浙江开倜服饰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浙江开倜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炜、被上诉人浙江永凯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钓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且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琼珏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上诉人浙江开倜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且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回重审。主要问题如下:首先,你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上诉人浙江开倜服饰有限公司恶意阻却合同生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视为合同已经生效,该认定正确。在你院认定合同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虽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的几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但本案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在原审中均未提出要求解除合同,你院却认为根据现实情形,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而直接判决解除双方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有违“不告不理”原则;其次,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第十七条之规定,乙方为保证如约履行上述协议。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保证金壹拾万元,如乙方按约履行上述协议,则甲方于租赁期满后退还给乙方,如乙方违反上述协议,则甲方有权没收上述保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院将该十万元确定为定金,缺乏法律依据。以上意见,仅供你院重审时参考。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