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08-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余建民与郭增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民,郭增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余建民,系西安市未央区桥头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王金发。被告郭增民,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民诉郭增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建民于2008年5月23日以其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建民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刘云已预交,由原告承担。退付案件受理费75元,其余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美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