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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08-05-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唐金毛与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毛,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556号原告:唐金毛。委托代理人:章建生。被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毛与被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金毛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金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诉讼保全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10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