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08-05-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冯金德与奕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德,奕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924号原告冯金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秦国光。被告奕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德诉被告奕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金德于200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奕国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德撤回对被告奕国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