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一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8-05-23
公开日期: 2019-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8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二才审判员 梁丽哲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