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明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8-05-2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少荣与汪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荣,汪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明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李少荣。被执行人汪伟伟。申请执行人李少荣与被执行人汪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7)明民一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少荣于200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明光市人民法院的(2007)明民一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同发审判员 吴 拳审判员 任 仁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