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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明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8-05-2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少荣与汪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荣,汪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明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李少荣。被执行人汪伟伟。申请执行人李少荣与被执行人汪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7)明民一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少荣于200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明光市人民法院的(2007)明民一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同发审判员  吴 拳审判员  任 仁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