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雁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先华与张建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华,张建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843号原告:陈先华,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籍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张建斌,男,1981年11月27日,汉族,籍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华与被告张建斌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胡立冰审判员  袁焕香审判员  范宏杰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少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