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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为民法律咨询服务部与来军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为民法律咨询服务部,来军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977号原告陕西为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李洁,系该服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来军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为民法律咨询服务部诉被告来军旗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为民法律咨询服务部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原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为民法律咨询服务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为民法律咨询服务部撤回志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本院退付给原告陕西为民法律咨询服务部50元诉讼费。审判员  宋全会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