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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闵德成与被告成都吉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德成,成都吉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844号原告闵德成。被告成都吉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核桃村十组(红运汽车城6-7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春。被告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138号。法定代表人康平。本院审理原告闵德成诉被告成都吉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闵德成于200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德成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德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闵德成承担。审 判 长 刘 丽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人民陪审员 陈 俊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璟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