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侯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智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智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城守东大街59号蓝光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李欣。被告刘智勇。案由:保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智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刘智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因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岳 平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在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