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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与任元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任元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委托代表人李维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艺,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元鸿,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住本市永松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诉被告任元鸿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于200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万利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刘 茹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