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建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2215号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南二环东路隆兴家园20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施志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可,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黑龙江省铁力市,系原告职工。被告:施建平,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施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2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由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 苏 琴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褚幼飞(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