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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8年5月22日,上诉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