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8年5月22日,上诉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