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侯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志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薛志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城守东大街59号蓝光大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李欣。被告薛志强。案由:保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志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