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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义腾鸭厂与刘助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义腾鸭厂,刘助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34号原告西安市灞桥区义腾鸭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上双寨村南。法定代表人李星明,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皎,男,195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助海。委托代理人刘保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义腾鸭厂诉被告刘助海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灞桥区义腾鸭厂于200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灞桥区义腾鸭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义腾鸭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屈 蓉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