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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越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夏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越刑初字第323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1980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6年4月10日因犯惯窃罪被浙江省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1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夏某在绍兴市云栖综合市场,趁四周无人之机,采用套锁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综合市场内的越煌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3850元。窃后,被告人夏某将车停放于自己家附近的亭山乡伟联村路边。后被告人夏某因群众报警而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另,被告人夏某曾于1980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6年4月10日因犯惯窃罪被浙江省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表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马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抓获经过证明,绍兴县人民法院(80)刑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萧山县人民法院萧法(86)刑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有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夏某能自愿认罪,且本案赃物已被追回,对被告人夏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二00八年九月十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傅莹莹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