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铜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铜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汤美芬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汤美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铜民-初字第594号原告铜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肖本胜,局长。被告汤美芬,女,汉族,个体经营户,住铜陵县五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汤美芬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铜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铜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判员 汤慧芳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