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秦都口腔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亚辉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都口腔器材有限公司,程亚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陕西秦都口腔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183号。法定代表人吕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元,男,陕西秦都口腔器材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程亚辉,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华天口腔器材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都口腔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亚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都口腔器材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都口腔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