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湖北华强药用制盖有限公司与西安海欣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强药用制盖有限公司,西安海欣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湖北华强药用制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建东大道。法定代表人王保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亮,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海欣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20号。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华强药用制盖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海欣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华强药用制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134.50元。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