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喜来福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华翔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喜来福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华翔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837号原告张家港市喜来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法定代表人曹峰,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秦秀琴。被告绍兴县华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张青峰,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喜来福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华翔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喜来福纺织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喜来福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华翔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元,依法减半收取57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1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