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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象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石德雄与郑辉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德雄,郑辉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象民初字第240号原告石德雄。被告郑辉泉。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德雄诉被告郑辉泉欠鸡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德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1元,退回原告340.5元,余款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龙 英审判员 贺 亮审判员 宋文静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小娟